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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建校电子钢琴招标文件

泸县建校电子钢琴招标文件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1日  点击数:

采购编号:LXJX[2020] 002

 

 

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

电子钢琴采购项目

 

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编制

 

 

20207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5

第六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9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30

第八章  评审方法…………………………………………………………43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泸县建校电子钢琴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LXJX[2020] 002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电子钢琴

3.采购人: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自筹资金98000元。(大写:仟元整)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校园网http://www.lxjxedu.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泸县财政局/泸县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  14时前在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校园网http://www.lxjxedu.com/(地址/网址)获取。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859: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教学综合楼四楼会议室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学校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859: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截止后,是否具备开标条件的信息,请供应商在电话咨询泸县建校后勤处办公室。如果该栏目提示项目“达不到开标条件”,交易中心将不组织本项目开标。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教学综合楼四楼会议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

   编: 646100

联系人:张雪

联系电话:15181411664

 

 

 

第二章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本招标项目采购预算:67800.00(大写:陆万柒仟捌佰元整)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申明函》原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3.公告采购结果时,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内容将一并公告。

4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

 

1、节能产品 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如果投标产品涉及强制节能产品,须提供有效期内节能认证证书。

注: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2、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的规定,《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 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

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3、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校园网络、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5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6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供,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如果投标产品涉及强制节能产品,须提供有效期内节能认证证书,优先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7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00元。

2.保证金缴纳方式:电脑在线划转,手机划转,柜台划转(不能通过现金直接存入)。

3.保证金缴纳账号:并采取公对公转帐方式转入学校帐户,(帐户名: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开户行:泸县农行草街分理处、帐号:181501040001921)。未中标者,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在5日内转回该公司;中标单位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全额转为履约保证金。

8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卢先生     联系电话:15183031986

9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卢先生     联系电话:15183031986

10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发布网站: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校园网,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成交通知书领取时间:自成交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即可领取)。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携带凭证:1、凭单位介绍信,2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联系人:张雪

联系电话:15181411664

领取地点:泸县建校实训处

11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采购需求的询问,由采购人3个工作日内负责答复。供应商对其它问题的询问,由泸县政府采购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答复。

12

供应商质疑

质疑1、质疑受理:

采购人质疑回复范围:

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主要包括技术指标,参数,服务要求,资质条件,评分办法以及其他采购需求。供应商如有质疑,应向采购人书面提出。

2、质疑提出时限:

供应商应在下述事项时间届满(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1) 对采购文件质疑的,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环节结束之日;

(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

3、质疑要求:

(1)书面提出质疑。

(2)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泸县建校

联系电话:(0830)8281134

地址:泸县嘉明镇。

邮编:646128

1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与备案

货物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将在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校园网上公告;

15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6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


17

采购代理费用

 

 

二、总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初次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电子钢琴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和泸州市公告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之日起5个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泸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响应文件的语言

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4.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5. 报价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7.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7.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7.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7.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7.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8.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8.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19.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19.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0.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0.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根据评委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2.2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3.成交结果

23.1.泸县建校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3.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成交通知书

24.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4.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5.签订合同

2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合同分包

26.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7.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验收

32.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2.2 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结算报告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3.资金支付

每半年支付一次,共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空调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款的40%,第二次支付时间:验收合格后一年后10天内支付采购款的40%,第三次支付时间:验收合格后1.5年后10内支付采购款的20%。

八、磋商纪律要求

34.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5.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36.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7.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38.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必须符合其要求。

39.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20000元为标准。若供应商被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0元,但在行业内部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金额的,须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时可不提供本项内容,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代表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授权书原件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

3、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

5、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如为新成立不足一年公司,则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6、2019年以来任何一个月的纳税(免税单位除外,但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税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收据或网银转帐回执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社保提供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据、网银转帐回执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已缴费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新注册的单位(如为新成立不足一年公司,则提供承诺函,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加盖公章)。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8.本项目拒绝联合体响应。

二、供应商担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采购电子琴

二、技术要求

电子琴招标参数

采购物品:电子钢琴(含主机、装琴架、踏板、双人凳、监听耳机、半披琴罩、耳机转接乐谱架、电源、说明书保修卡)20台,安装及调试。

大复音数:192

色数:100以下

键盘类型:逐级配重键盘

否有导购视频:有

数:88

款式:便携式

适用人群:

示范曲数:11-50

智能类型:其他智能

否有琴盖:无

支持智能设备:ANDROID IOS

联保:一年

技术参数:

键盘

88

色源

波成像

音色

25

最大复音数192

键盘模式

音色模式、音色分割模式

房间音效混响、小礼堂音效混响、音乐大厅音效混响

键盘和音色设置

键力度:轻、中、重、关闭(持续)

中、软感应、硬

&回响&效果:弦共振、延音共振、制回响、琴键回弹声

律:平均律、纯律大调,纯律小调毕达哥拉斯音律、中庸全音律、克麦斯特音律、基恩贝格尔音律,主

置录

3乐曲录制,录音容量约为15000音符

拍器

1/4,2/4,3/4,4/4,5/4,3/8,6/8,7/8,9/8,12/8可调节音量/速度

节奏

100

演示乐曲

12演示乐曲

其他功能

调,扬声智能模式,调音,用户储存,初始化,单色分割平衡,平衡,MIDI通道,本地控制,多音色模式,自动电源关闭,扬声器开启/关闭

插孔

MIDI输入/输出DAMPER插孔,耳机(2)插

扬声器系统

扬声器:12cm×2

输出功率:7W×2

耗电

9W

尺寸

1300(W) ×280(D) ×140(H)mm及以

12kg以上

饰面

黑色

 

三、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20日内安装完毕。

四、交货地点: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龙城校区(原星宇职业技术学校)。

五、安装调试及验收:

5.1 供应商负责产品安装、调试,直至采购人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材料、备件、专业工具均由供应商负责提供。

5.2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成,达到正常使用要求,保证采购人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报价总价格中。

5.3供应商应就产品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等对采购人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4必须保证提供的货物(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具有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并完全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等技术标准。

5.5验收方法及标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六、售后服务:

整体保修期:保修期6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内所更换零部件由供应商免费及时提供,保修期外所更换零件由供应商有偿提供,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供应商技术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自理。

七、付款方式:

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支付采购款的95%,剩余5%一年后支付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技术要求:根据磋商情况可变动

2.商务要求:根据磋商情况可变动

3.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根据磋商情况可变动

……

 

注意: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可以不规定此章内容。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 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

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

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 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

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泸县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电子琴项目(采购编号:()LXJX(2020)002号)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务:XXX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承诺函

 

泸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期:                   

 

 

 

 

 

 

四、报价函

 

泸县政府采购中心:

1.我方全面研究了“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电子琴”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LXJX(2020)002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贰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90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真:

   期:                   

 


 

五、初始报价明细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制造商家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交货时间

是否属于

进口产品

1










2










--










合计金额(大写):

: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和不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

1. 应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或项目内容。

2. 本表格式及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将承担投标无效风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六、最终报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制造商家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交货时间

是否属于

进口产品

1










2










--










合计金额(大写):

 

: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和不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

  2、 供应商现场填写报价表。(磋商后单独提交)

3、报价表格式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投标商将承担报价无效的风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日期:XXXXXXXXX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行业,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XXX单位的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九、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格式

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

 

注:若有此类评审优惠情况,请按下表要求打印。

1

2

3

4

5

6

7

8

包号

品目号

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产品(服务)名称

品牌规格

数量

制造商全称

投标报价(元)

价格评标扣除金额(元)






























本包小计



 

1. 当有多个合同包时,竞标人应详细打印并一一计算出相应合同包的金额。

2. 栏目8=栏目7×10%(小、微企业)。

3. 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4. 若投标产品为不同制造商生产的必须提供本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表中第7、8项可为空白)。

5. 若投标产品为不同制造商生产的,未提供本表或未在本表中填写相关内容的不予认定(不予以价格扣除)。

竞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

日期:年月日

附: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价格扣除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或《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联合投标的,如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十、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

..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十一、商务应答表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报价函



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



售后服务相关材料



商务应答表;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十二、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

 

采购编号:

序号

货物(设备)名称

采购文件要求参数

报价产品技术参数

证明材料页数































…….

…….




注: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十三、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章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评审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采购人(甲方):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

供应商(乙方):(中标/成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XJX(2020)002)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交货期

资金来源(元)

品牌

预算内

预算外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人民币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XXX标准,以及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   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XXX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XXX天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XXX日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款的95%剩余款项5%一年后支付

六、售后服务

整体保修期:保修期3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内所更换零部件由供应商免费及时提供,保修期外所更换零件由供应商有偿提供,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供应商技术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自理。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XXX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XXX/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XXX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并经代理机构审核编号后生效。甲方、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址: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话:                             话:

   真:                             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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